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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有机溶剂之毒性篇
(注:毒性强烈次序◎>○>△)
对人体危害之途径
(1) 经由皮肤接触引起之危害
有机溶剂蒸气会刺激眼睛粘膜而使人流泪;与皮肤接触会溶解皮肤油脂而渗入组织,干扰生理机能、脱水;且因皮肤干裂而感染污物及细菌。表皮肤角质溶解引起表皮角质化,刺激表皮引起红肿及气泡部份。溶剂渗入人体内破坏血球及骨髓等。
(2) 经由呼吸器官引起之危害
有机溶剂蒸气经由呼吸器官吸入人体后,人往往会产生麻醉作用。蒸气吸入后大部份经企管而达肺部,然后经血液或淋巴液传送至其他器官,造成不同程度之中毒现象。因人体肺泡面积为体表面积数十倍以上,且血液循环扩散速率甚快,常会对呼吸道、神经系统、肺、肾、血液及造血系统产生重大毒害,固有机溶剂经由呼吸器官引起之中毒现象,最受人重视。
(3) 经由消化器官引起之危害
有机溶剂经由消化企管主要引起之原因,为在污染溶剂蒸气场所进食、抽烟或手指沾口等,其引起之危害,首先受害为口腔,进入食道及胃肠,引起恶心、呕吐现象,然后在由消化系统,危害到其他器官。
对人体危害之生理作用
有机溶剂中毒之一般症状为头痛、疲怠、食欲不振、头昏等。高浓度之急性中毒抑制中枢神经系统,使人丧失意识,而产生麻醉现象,初期引起兴奋、昏睡、头痛、目眩、疲怠赶、食欲不振、意识消失等;低浓度蒸气引起之慢性中毒则影响血小板、红血球等造血系统,鼻孔、齿龈及皮下组织出血,造成人体贫血现象。
一般有机溶剂对人体危害生理之影响有下列几种:
(1) 对神经系统破坏
因抑制神经系统的传导冲动功能,产生麻醉,神经系统障碍或引起神经炎等。如二硫化碳引起的神经炎;甲醇中毒影响视神经等。此类溶剂尚有酒精、苯、氯化乙醇、二氯乙烷、汽油、甲酸戊酯、醋酸戊酯、二甲苯、三氯乙烯、丁醇、松节油、煤油、丙酮、酚、三氯甲烷、异丙苯等。
(2)对肝脏机能损伤
因损伤肝脏机能,引起恶心、呕吐、发烧、黄疸炎及中毒性肝炎;一般氯化烃类均会引起肝脏中毒现象。此类溶剂有四氯化碳、氯仿、三氯乙烯、四氯乙烷、苯及其衍生物等。
(3)对肾脏机能破坏
肾脏为毒物排泄器官,故最易中毒,且因血氧量减少,亦足以使肾脏受害,发生肾炎及肾病。此类溶剂包括烃类之卤化物、苯及其衍生物、二元醇及其单醚类、四氯化碳、乙醇等。
(4)对造血系统破坏
因破坏骨髓造成贫血现象。此类溶剂包括苯及其衍生物如甲苯、氯化苯、二元醇等。
(5)对粘膜及皮肤刺激
因刺激粘膜,使鼻粘膜出血,喉头发炎,嗅觉丧失或因皮肤敏感产生红肿、发痒、红斑及坏疽病等。此类溶剂包括氯仿、三氯甲烷、醚、苯、醋酸甲酯、煤油、丙酮、甲醇、石油、氯酚、二氯乙烯、四氯化碳等。
(二) 有机溶剂之特性篇
溶剂名称 | 沸点(1atm) | 溶解性 | 毒性 |
液氨 | 33.35℃ | 特殊溶解性:能溶解碱金属和碱土金属 | 剧毒性、腐蚀性 |
液态二氧化硫 | 10.08 | 溶解胺、醚、醇苯酚、有机酸、芳香烃、溴、二硫化碳,多数饱和烃不溶 | 剧毒 |
甲胺 | 6.3 | 是多数有机物和无机物的优良溶剂,液态甲胺与水、醚、苯、丙酮、低级醇混溶,其盐酸盐易溶于水,不溶于醇、醚、酮、氯仿、乙酸乙酯 | 中等毒性,易燃 |
二甲胺 | 7.4 | 是有机物和无机物的优良溶剂,溶于水、低级醇、醚、低极性溶剂 | 强烈刺激性 |
石油醚 | 不溶于水,与丙酮、乙醚、乙酸乙酯、苯、氯仿及甲醇以上高级醇混溶 | 与低级烷相似 | |
乙醚 | 34.6 | 微溶于水,易溶与盐酸.与醇、醚、石油醚、苯、氯仿等多数有机溶剂混溶 | 麻醉性 |
戊烷 | 36.1 | 与乙醇、乙醚等多数有机溶剂混溶 | 低毒性 |
二氯甲烷 | 39.75 | 与醇、醚、氯仿、苯、二硫化碳等有机溶剂混溶 | 低毒,麻醉性强 |
二硫化碳 | 46.23 | 微溶与水,与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| 麻醉性,强刺激性 |
溶剂石油脑 | 与乙醇、丙酮、戊醇混溶较其他石油系溶剂大 | ||
丙酮 | 56.12 | 与水、醇、醚、烃混溶 | 低毒,类乙醇,但刺激性较大 |
1,1-二氯乙烷 | 57.28 | 与醇、醚等大多数有机溶剂混溶 | 低毒、局部刺激性 |
氯仿 | 61.15 | 与乙醇、乙醚、石油醚、卤代烃、四氯化碳、二硫化碳等混溶 | 中等毒性,强麻醉性 |
甲醇 | 64.5 | 与水、乙醚、醇、酯、卤代烃、苯、酮混溶 | 中等毒性,麻醉性 |
四氢呋喃 | 66 | 优良溶剂,与水混溶,很好的溶解乙醇、乙醚、脂肪烃、芳香烃、氯化烃 | 吸入微毒,经口低毒 |
己烷 | 68.7 | 甲醇部分溶解,比乙醇高的醇、醚丙酮、氯仿混溶 | 低毒。麻醉性,刺激性 |
三氟代乙酸 | 71.78 | 与水乙醇、乙醚、丙酮苯、四氯化碳、己烷混溶,溶解多种脂肪族、芳香族化合物 |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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